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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复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复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534号原告:赵复光,男,仡佬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地址: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西门开发区烟草公司办公室一楼。负责人:李宗书。原告赵复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复光于2017年10月11日以涉案事故为交通事故,且案外人已将本案原被告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复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赵复光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