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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9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温艾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