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某1与薛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薛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838号原告:薛某1,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薛某2,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薛某1与薛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案。原告薛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薛某1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