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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袁心与郝春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心,郝春亚,赵珍珍,河南中经正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20号申请人:袁心,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郝春亚,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赵珍珍,女,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河南中经正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9064M。法定代表人:邓璠璠,任总经理。申请人袁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郝春亚、赵珍珍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X号(产权证号120124XXXX-1至120124XXXX-2号)房产。申请人袁心向本院提供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24100660480201700XXXX,担保金额52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X号,产权证号120124XXXX-1至120124XXXX-2号房产(担保价值52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史百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