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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5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2,男,系本案被害人常某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3,女,系本案被害人常某某之女。原审被告人孙某4,男。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4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豫0503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4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之前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孙某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016.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人民币120.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孙某4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均不服,以“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违背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4在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丕亮审判员  王中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