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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伟辉与刘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辉,刘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018号原告:周伟辉,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燕(系原告周伟辉的妹妹),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刘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辉诉被告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辉已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收取650元,由原告周伟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