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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兆海与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海,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458号原告:刘兆海,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沛宁,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海,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伦路68号。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兆海与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兆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计13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兆海负担。审判员 孙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