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朋举、李红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举,李红丽,李朝仁,迟白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朋举,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红丽,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朝仁,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迟白妮,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刘朋举申请执行李红丽、李朝仁、迟白妮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4月2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红丽、李朝仁、迟白妮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6月2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李红丽、李朝仁、迟白妮的房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