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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德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17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法定代表人任杭荣。被告徐德胜,身份证号,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