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与林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林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57号原告: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地址:双辽市。负责人:王春波,经理。被告林立刚,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与被告林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王奔镇春波摩托车专卖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