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文平森与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平森,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文平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文平森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44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平森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工资纠纷的集团案件,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协调在(2017)陕0104执恢182号执行案件中给出一部分资金解决本次工资纠纷的集团案件,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7800元,剩余案款表示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将案款78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执行费134元已扣除。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书面确认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44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