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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乾与被执行人周广艳探望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乾,周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乾,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被执行人周广艳,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十字街镇。 上列当事人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利,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义务,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8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