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琪、高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高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高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琪与被执行人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高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珊向申请执行人陈琪偿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