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圣广与解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广,解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32号原告:张圣广,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西龙,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圣广与被告解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圣广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解西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圣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原告张圣广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勇人民陪审员 井立太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