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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06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统一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冯鲁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洪利,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