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葛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627号原告: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启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香,该公司员工。被告:葛玉琴,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玉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葛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现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