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君玉、高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君玉,高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山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冯占奎,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静国,男,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分理处副行长。被执行人:左君玉,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高钰凤,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君玉、高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君玉、高钰凤的财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