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9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玥与张景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玥,张景连,王颖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9民初5447号原告:卢玥,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北京安家乾成担保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骏景小区5号楼4单元202室。被告:张景连,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第三人:王颖,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安家乾成担保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卢玥与被告张景连、第三人王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