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卫建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姚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0701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建,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8758214。法定代表人:黄锦华。被执行人:黄锦华,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姚淑娟,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黄卫建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姚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姚淑娟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卫建1610273.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66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卫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7039.34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黄锦华、姚淑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已扣划黄锦华银行帐户25545.3元、姚淑娟银行帐户17094.1元,合计42639.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黄卫建42139.4,收取执行费500元,本案尚有1584899.94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承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按照执行承诺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杨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小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