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执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本亮申请执行向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本亮,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姚本亮,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乡桐木坪村桐木坪组。被执行人:向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谢桥村上街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姚本亮申请执行向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执行款13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姚本亮,余款3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未有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向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