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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金灵、蔡清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灵,蔡清涛,李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灵,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蔡清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福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灵与被执行人蔡清涛、李福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清涛、李福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