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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隆昌市界市镇柏树村1社申请执行未万龙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市界市镇柏树村1社,未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市界市镇柏树村1社。住所地:隆昌市界市镇。负责人:冯帮学,社长。被执行人:未万龙,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7)川1028执677、678、679、680、681、682、683号案件被执行人属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万龙在周玉军处有货款(购买桉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未万龙在周玉军处的货款(购买桉树款)73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