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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催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71号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314室。法定代表人:刘义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8月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3053717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区某经营部,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