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催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71号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314室。法定代表人:刘义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8月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3053717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区某经营部,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南京存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