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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王中碧李红平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英,王中碧,李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206号申请人:杨小英,女性,汉族,1972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王中碧,女性,汉族,1971年0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李红平,男性,汉族,1977年0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杨小英与被申请人王中碧,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小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中碧,李红平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小英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号房屋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民初846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杨小英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杨小英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小英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