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王本贞与王鹏、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贞,王鹏,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324号原告:王本贞,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鹏,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萍,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王本贞诉被告王鹏、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本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王本贞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