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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王本贞与王鹏、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贞,王鹏,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324号原告:王本贞,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鹏,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萍,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王本贞诉被告王鹏、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本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王本贞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