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1079号原告朱胜琴诉被告吴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琴,吴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1079号原告:朱胜琴,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双桥镇。被告:吴海霞,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向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琴诉被告吴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胜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予以免收。审判员 樊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