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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晓军、许锐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军,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许锐冰,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唐素华,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东坡区。上述申请执行人许锐冰、唐素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军,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孟鋆,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东坡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受理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与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支付房屋加固维修费262200元、承担诉讼费2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7)川1402执17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申请执行人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与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川14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266309(其中:房屋加固维修费262200元、承担诉讼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9元)与正在执行的(2015)眉民终字3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定的义务159436.86元[(其中:工程款115834.86元、诉讼费1316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286元)]相互品迭后,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履行义务款9.6万元。余下房屋加固维修费106872.14元申请执行人杨晓军、许锐冰、唐素华自愿放弃。本案的执行费3833元由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但。现被执行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