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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智东、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智东,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5民初692号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智东,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被告: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彩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智东、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计1989元,由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