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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程翠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程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程翠华,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与被执行人程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程翠华给付损失2660.03元、案件受理费32.67元,合计269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翠华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程翠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