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与臧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臧芳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58号之一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上蔡县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董忠,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芳芳,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城白云观居民区。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与被告臧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臧芳芳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臧芳芳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