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王泗贵
审判员 刘 银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