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俊国与石家庄市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国,石家庄市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3622号原告:戴俊国,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家庄市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小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3438914XD。法定代表人:成力彬,执行董事。原告戴俊国与被告石家庄市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喻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戴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喻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俊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705.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96年就业与县联社冷风库,后冷风库改制,个人社保归入被告单位,原告自己负责自己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原告须将该繳纳款项交到被告处,由被告代缴。2017年原告即将要到退休年龄,经查被告将原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08年给原告漏缴,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无果,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神喻王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神喻王公司交纳了2008年的医疗保险358.56元、养老保险3346.56元,由被告代其向社保机构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2016年4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漏交其2008年社保费的情况下,重新补交了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代收原告2008年的社保费用,却没有为其代缴,属于非法取得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008年的医疗保险358.56元、养老保险3346.5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神喻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戴俊国2008年社保款3705.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