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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136号原告: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方略城市广场8栋1302。法定代表人:孟庆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站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04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33.5元,由原告湖南天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