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1975年1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原系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村民小组长,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红鹏,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0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代理检察员肖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乙、李某7丙商量后,以李某丙名义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浙江柚子地处虚报征地面积3.1亩,骗取征地补偿款���民币161200元(另有孳息人民币4431.07元),李某7丙分得人民币10000元,其余款项被马某某占有。2016年9月22日马某某将人民币161200元退还至羊街乡古城村委会。2、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另案处理)商量后,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马家正凹子地”处丈量其母亲李某7丁的征地面积时,虚增土地面积0.751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9052元。3、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李某7乙商量后,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马桑树角”处丈量李某7乙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时,虚增土地面积0.2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400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4、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李某7乙商量后,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修建机耕路丈量李某7乙被征收土地面积时,虚增土地面积0.3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5600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5200元。5、2015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李某7乙商量后,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丈量被征收土地面积时,将集体所有的0.135亩土地更改至马某某名下,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020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4720元。6、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张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以王某某名义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虚增需迁坟数3冢,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14400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7、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7甲、张某某等人商量后,以宁某某等五人的名义,在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虚增需迁坟数14冢,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67200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人认��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对于指控161200元的犯罪事实,除了自己承担责任外,其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红鹏提出的辩护观点是:(1)、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前积极退赃161200元,不应计算在贪污数额内;(4)被告人马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在参与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开远市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村民��组长时,在协助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开展羊鸡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李某7甲(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虚增被占征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3272元,虚增需迁坟冢数骗取迁坟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16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个人侵吞公款216172元。又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216172元和孳息4431.07元。上述认定的案件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5日侦查机关接群众反映,被告人马某某有虚增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财产行为及检察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75年1月2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3日��告人马某某接受调查,5月25日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虚增了3.1亩土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16.12万元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土地补偿款233272元及虚增迁坟补偿款81600元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相一致。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参与过羊鸡高速公路征地方面的工作,并担任拆迁领导小组成员,与被告人马某某商量过套取征地补偿款和虚报坟冢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事实。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与马某某、李某1、崔某商量,通过虚报迁坟数字,套取了迁坟补偿款。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在羊鸡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我家的土地被征用,具体办理是被告人马某某。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修建羊鸡高速公路时,丫口村的土地被征用过了,其中���小组长马某某、副组长李某4在参与测量工作。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开远市羊街乡丫口村小组领导班子成员为:小组长马某某、书记李某8、普永生任主任兼书记、副主任张某2、副书记朱某、监督委员会主任徐某。1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村小组长马某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某1、李某1,还有古城村委会副主任钱某一起参与过对征地、征坟工作的丈量和统计工作。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听王凯说,有一个在羊街乡政府工作的大学同学李某1,叫找一些身份证来骗取征坟补偿款的事实。12、证人李陆柒、李某5、李某6、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用身份证办理征地、征坟过程套取款项的具体事实经过。13、羊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期间,丫口村干部、红土村委会红果村民小组干部普永生、马某某、张海备、梁正彬等村干部,按羊街乡政府的部署,做好征地、清点、核实、统计上报等工作。14、辨认笔录及照片、征地测量表、征地补偿款兑现表、迁坟补偿协议、银行转账明细表、退赃凭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羊街乡古城村委会丫口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迁坟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为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二、本案扣押的赃款216172元及孳息4431.0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南阳人民陪审员 江 磊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沐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