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子涵与被告王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涵,王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351号原告:周子涵,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王旸,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周子涵与被告王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周子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子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