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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2648江伟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648号被执行人江伟祖,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江伟祖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吴刑二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伟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江伟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即退赔赃物苏E×××××轿车一辆或赃物折价款122500元给被害人徐某。因江伟祖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1625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伟祖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罚金、退赔义务必须履行。本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刑二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退赔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