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君与黄学通、周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黄学通,周玉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0025号原告:徐君,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学通,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周玉花,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徐君与被告黄学通、周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君与被告黄学通、周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君委托代理人肖成飞、被告黄学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学通因需陆续向原告徐君购买鞋材,2017年6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学通尚欠原告货款62800元,并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据原告陈述,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上述款项,被告黄学通亦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黄学通、周玉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学通、周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徐君货款62800元,并赔偿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黄学通、周玉花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