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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义,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毒于2006年6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义于2017年5月8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快递站,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共计29.1克和麻古共计0.18克。后被告人马义被查获归案,并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的暂住地内起获毒品冰毒共计0.3克,上述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马义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义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马义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马义系累犯、再犯,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罪行之情节,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音箱一对、毒品包装袋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