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544号上诉人眭路与被上诉人袁爱兰、彭贞涛、周剑英及原审第三人曹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眭路,袁爱兰,彭贞涛,周剑英,曹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眭路。法定代理人:眭贵荣(系眭路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爱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贞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剑英(系彭贞涛之母)。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举(系彭贞涛舅爷)。原审第三人:曹岳。上诉人眭路与被上诉人袁爱兰、彭贞涛、周剑英及原审第三人曹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眭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