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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德军、秦桃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德军,秦桃林,张晓丽,秦德光,陈仁香,秦海德,刘玉平,秦庆林,秦建云,秦树启,吕玉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72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秦德军。被告秦桃林。被告张晓丽。被告秦德光。被告陈仁香。被告秦海德。被告刘玉平。被告秦庆林。被告秦建云。被告秦树启。被告吕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德军、秦桃林、张晓丽、秦德光、陈仁香、秦海德、刘玉平、秦庆林、秦建云、秦树启、吕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书坤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