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志祥,李民房,孟军丽,孟庆刚,孟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丁长林,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孟志祥,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民房,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军丽,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庆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顺利,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志祥、李民房、孟军丽、孟庆刚、孟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6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