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若溪与被执行人袁宏亮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若溪,袁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542号申请人袁若溪,女,201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儿童,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刘松,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袁宏亮,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袁若溪与被执行人袁宏亮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宏亮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