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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秀环、康金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秀环,康金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018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亚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秀环,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康金萍,女,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秀环、康金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范秀环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号柜台的产籍,建筑面积4.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担保人黄忠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号房屋产籍作为担保,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房号:X。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范秀环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产籍,建筑面积4.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号;2、查封黄忠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西安路431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房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