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霍海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5×××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3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