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任同合与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同合,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胜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90号原告:任同合,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贾卫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银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法律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胜涛,男,1984年6月22日,汉族,住南乐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同合与被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为于胜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同合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于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征收2942元,由原告任同合负担。审判长 冯利敏审判员 吴红耀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