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传宝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1773号原告:马传宝,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法定代表人:张雱,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15919439法定代表人:李传浩,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马传宝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顶麟电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智勇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传宝及被告上海顶麟电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传宝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退换货款人民币1338元;2.被告依法赔偿货款3倍人民币401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6月16日原告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第三方卖家上海顶麟电子开设的海尔施特劳斯净水旗舰店购买一款型号为HSDF—M6(A)的施特劳斯净水器用于净化家中安装的城市自来水。使用后发现净化水在烧开后有白色漂浮物,有时还会沉淀在杯底,联系客服后由当地售后人员电话回访称该机器为矿物质净水机,并非纯净水机,但不至于出现浑浊现象。原告于同年7月30日再次联系当地售后,得到白色漂浮物为正常现象的回复,并收到自称为临邑海尔售后,微信名为临邑海尔喜悦@邢丽萍所发送的关于白色漂浮物说明的文件,文件中说明了白色漂浮物的成分、形成及危害。原告向上海顶麟电子客服提出退货要求,被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根据京东商城销售页面显示,该商品有5级过滤功效,能够在除去传统污染物的基础上,××,能够做到纯正净水。但该商品过滤后仍存在肉眼可见的白色漂浮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以正法律之严国家之威。被告上海顶麟电子辩称,一、被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不存在欺诈事实;二、涉案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进行修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换货;三、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已经过质监部门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若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生产商承担;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不具备解除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北京京东公司未出庭答辩,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三份,辩称,一、京东商城网络平台所有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二、被告已经尽到了注意和审核义务,消费者应当向销售者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商品订单、详情手机截图,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购买过程及商品的详细介绍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二、微信聊天截图,该证据系原告与被告客服人员的沟通过程,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三、京东商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及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备案信息,该证据系国家管理部门对经营性信息进行备案的专业信息,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四、涉诉第三方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该证据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管理的情况,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马传宝分别于2017年6月9日、6月16日,在京东商城第三方卖家上海顶麟电子开设的海尔施特劳斯净水旗舰店,购买海尔(Haier)施特劳斯净水器直饮不插电无桶大通量HSDF—M6(A)净水器,订单编号分别为:S8403126152和S9171644402,共计花费1338元。使用后发现净化水在烧开后有白色漂浮物,联系客服后由当地售后人员电话回访称该机器为矿物质净水机,并非纯净水机。随后向上海顶麟电子客服提出退货要求,被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该净水器页面载明:MAZE-D科技,五级过滤,能够在去除传统污染物的基础上,××。另查明,京东商城的所有者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被告上海顶麟电子所销售的净水机在其销售页面显示为五级过滤,纯正净水,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净化后的水质却存在白色漂浮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承担退换货款人民币1338元、依法赔偿货款三倍人民币401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系在京东商城购买涉案产品,对于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向实际销售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既非涉案产品销售者,又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传宝人民币53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上海顶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松附: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