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桂芬与任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芬,任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2290号原告:孙桂芬,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任正宏,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孙桂芬与被告任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桂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桂芬负担。审 判 员 崔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路云法官助理 代 旭书 记 员 李国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