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利波诉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利波,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师晓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8行赔初5号原告任利波,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海龙,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李会峰,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爱梅,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师晓三,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利波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第三人师晓三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利波以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一案未审结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利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月德审 判 员 张军& # xB;审 判 员 王 淑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皇 甫 苏 丽书 记 员 任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