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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南二路。法定代表人习悦兆,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6日利息64200元,以上共计2142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324民督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