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行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350崔桂祥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350号原告崔桂祥,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原告崔桂祥和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监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桂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桂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鸣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来源:百度“”